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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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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八部门供应链金融意见的六大亮点与六个不足

  2020年9月18日,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司法部、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资委、外汇局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这也是继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和2019年银保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后,第一次这么多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供应链金融的意见,把本来就火爆的供应链金融又一次的推上了互联网朋友圈的头条。在中国,国家政策的导向对一个行业的发展还是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
    意见的颁发引起了供应链金融行业的深度关注,在二十三条的文件里不仅对供应链金融的定义、科技工具的使用、风险防范等做出了规定,还对供应链票据、标准化票据、供应链保险、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核心企业和第三方供应链平台都做了一些指导和规定,可以说非常全面。对于供应链金融的发展和创新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任何的意见或者规定都有其亮点和不足,我们根据这份文件及供应链金融的实际状况,大概的分析了一下这次文件的亮点和不足,供大家参考。

  01、意见的六大亮点
  1、认可并支持科技工具在供应链金融中的作用。
  文件中在供应链金融的概念、风险防范、提高效率、担保登记等多个条文和环节,提到了科技工具的使用。科技工具的使用在供应链金融场景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在更多的时候甚至没有科技工具供应链金融业务无法开展的情形。虽然科技工具在C端用户已经很普及,但是在B端用户使用率还是比较低,这主要是因为B端用户的观念意识、使用习惯、利益和科技工具的成本有很大的关系。相信随着科技工具不断在供应链金融领域的深入,国家政府部门的推动,相信科技工具在供应链金各个环节能够得到普及,成本也会越来越降低。在认可支持科技工具在供应链金融作用的同时,特意提到了科技安全的问题。这个问题确实值得重视,科技虽然可以防范风险,但是科技也同时带来了风险。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虽然在供应链金融各个环节已经运营了一段时间,效果也很好,并没有出现大的问题。但是这些技术目前还没有成熟,还有很多的不足,需要改进的地方也很多,网络安全、信息安全需要每个参与供应链金融的企业的重视。
  2、认同供应链金融各个参与主体的价值。
  国家监管部门在以往的传统金融领域,一直是践行去中介化,减少中间环节,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的思想。但是在这份意见里却重点说明要金融机构、核心企业、仓储及物流企业、科技平台应聚焦主业,立足于各专业优势和市场定位,加强共享与合作,进行信息协同。这在以往的传统金融业务监管文件里很少见到,特别是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的文件里,银行的监管部门一直是对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合作保持非常谨慎的态度,与之前的保监会和证监会的合作共赢监管思路差别很大。这次文件认可供应链金融各参与主体的价值,其实并不是人民银行或者银保监会改变思维了,主要是因为供应链金融的业务,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自己确实也直接干不了,真的是被逼出来的。不管怎么出来的,供应链金融各参与主体(非金融机构)的价值得到监管部分的认可,也是能够促进行业发展的好事。
  3、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的登记
  供应链金融主要是基于供应链的场景提供的金融服务,这金融服务主要是指存货和应收账款融资为主。应收账款不管是转让还是质押、存货动产担保登记、仓单的流转都需要到国家部门进行登记,对抗第三人。应收账款、仓单的登记目前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中征动产,基本已经实现互联网化。但是存货动产的担保登记一般都是在动产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全国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登记平台。供应链金融的各个融资主体又分布在中国的各个不同的地域,登记、查询、修改、注销等程序非常繁琐,效率慢成本高。如果能建立一个基于互联网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平台,金融机构可以直接通过互联网接入,批量的进行登记、查询、修改、注销等,那会大大提高金融机构的效率和成本,从而提升中小企业的融资效率和降低融资成本。
  4、供应链保险的概念第一次被提到
  供应链金融的特征之一就是综合性,就是供应链金融的产品应该包括所有的供应链产品和金融产品,可是现在我们目前供应链金融的产品只有应收账款融资和存货融资,其中以应收账款融资为主。这么少的产品对供应链的保障和提升可以说是杯水车薪,跟原来的保理产品、存货融资产品也没有什么本质的差异。目前供应链金融产品中最不应该少的就是保险产品。保险不仅能够在供应链的采购、生产、分销、物流等环节起到保障作用,对于应收账款融资、存货融资等金融产品也是非常好的风险转移工具和增信(增加信任)工具。之前的保险产品也都是分散在供应链的一些环节中,并没有从供应链整体的维度去考量保险对供应链的价值。希望能够通过这次的文件及前几天银保监会发布的融资性信保操作指引等文件一起推动供应链保险的发展,丰富供应链金融的产品,满足供应链上中小企业综合金融的需求。
  5、关注核心企业的信用风险
  供应链金融两大应用场景,核心企业和供应链平台。目前还是以核心企业为主,因为核心企业有信用有众多的上下游企业,核心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效率高成本低,是供应链金融最好的应用场景。核心企业供应链金融模式的一般都是把核心企业的信用转移到期上下游企业,让这些企业同样能够享受核心企业的融资便利、融资成本,金融机构能够通过核心企业为这些企业提供流动性,也是看中了核心企业的信用。但是有句俗话:成也萧何败萧何。这个模式最大的风险其实是核心企业自身的信用风险。之前这些大企业凭靠政府支持、规模优势、资金优势等条件,生意做的风生水起。但是这几年随着存量经济时代的到来,经济增长放缓,国际贸易受国际政治环境影响、国家去杠杆,再加上新冠肺炎等因素,不仅是中小企业不好过,这些核心企业日子也不好过。之前的央企、国企、上市公司等不会倒的神话,一个个的破灭倒下。核心企业大而不倒已经成为过去时,核心企业自身随时都会面临倒闭破产重组等风险。所以基于核心企业场景的供应链金融,不能只有核心企业就万事大吉了,要时刻关注核心企业的经营情况,防止核心企业的风险传导到上下游企业。
  6、支持供应链票据和标准化票据
  供应链票据和标准化票据的出现可以说是今年最大的金融创新案例,票交所终于在票据方面有所突破。供应链票据和之前的票据最大的区别其一是扩大了票据签发、转让、融资等平台,之前企业只能在银行和财务公司可以签发票据,现在可以通过第三方供应链票据平台开具。其二,可以批量开具批量转让一元票据,实现了票据拆分的功能,提升了票据的使用范围和流转效率。标准化票据是开拓了票据新的融资市场,之前票据主要靠银行的贴现和质押融资,通过资产证券化的很少。现在可以通过经纪机构、存托机构,然后通过银行间市场进行转让融资,因为市场公开、参与主体多,融资成本会更低。但是现在标准化票据对票据资产的要求承兑人、保证人等信用主体的核心信用要素相似、期限相近,这规定限制了标准化票据的资产,希望以后再次修订文件的时候能够放开,让更多的票据能够对接银行间市场。票据资产无论在法律支持方面,还是市场认可度方面,标准化方面,融资价格方面都比应收账款具有很大的优势。相信随着供应链票据和标准化票据的普及,票据的使用范围会不断扩大,更多的中小企业能够享受到票据带来的更加方便快捷的支付和融资体验。
  02、意见的六大不足
  1、意见中缺少对供应链服务企业场景的支持
  自从供应链金融在中国诞生以来,很多的专家、学者、组织都从不同的角度对供应链金融进行了定义。但是目前还没有一个能把供应链金融所有的信息包含的概念。金融监管部门还是金融机构都是从金融的角度来阐述供应链金融,而且基本都是以核心企业为核心。那为什么金融角度看供应链金融都要从核心企业的场景解释呢?主要是核心企业有信用,有上下游企业,核心是有信用。核心企业一般都是有实力的大企业,大企业与上下游都有贸易交易关系。从核心企业的场景介入供应链金融是最容易的,也不需要金融机构多么了解产业链和供应链。但是在中国供应链金融的场景其实是有两个,除了核心企业,还有供应链服务公司(包括B2B企业),这些供应链服务企业主要为产业链上的企业提供商业信息、研发设计、代理采购、代理生产、代理分销、物流、政务、金融等企业端到端的外包服务。这些企业不仅掌握了产业链和企业供应链上的信息,还能控制供应链上的资产。这类企业已经有了非常成熟的案例,典型的企业包括上市公司怡亚通、易见股份、瑞茂通,外贸综合服务平台阿里巴巴一达通,B2B公司找钢网等企业。希望我们的监管部门再次制定供应链金融意见的时候,除了核心企业场景也不要忘记这些供应链服务公司场景,多给供应链服务公司开展供应链金融一些鼓励和支持。
  2、融资性保证保险违背保险的逻辑
  这次二十三条的文件中有两条涉及到了保险,为保险介入供应链金融提供了非常好的政策支持。除了第一次提到了供应链保险的概念,还在对外贸易中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增信作用,鼓励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虽然银行对保险的认识有偏差,但是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政策的支持、市场的推动,相信资金方与保险的合作会越来越多,越来越深入。在文件的第十二条规定,让保险公司为供应链上的企业与资金方的抵押质押和纯信用提供保证保险。包括前几天银保监会也发布了融资性信用保险操作指引等规定。监管部门这么引导保险公司开展对金融信用进行风险保障违背了保险经营的逻辑。保险只能保障自然灾害、商业信用等风险,通过保障供应链采购、生产、分销、物流等环节顺利进行,避免供应链的风险转移到金融机构,通过承保供应链风险来实现保障金融风险,而不是用保险直接来承保金融风险。金融风险,保险公司是承担不起的,保险和融资担保完全是两回事。融资担保公司就因为收益覆盖不了风险,绝大部分纷纷倒闭。剩下的也都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为了支持本地企业发展的国有融资担保公司。所以保险不能走融资担保的路,这几年很多的保险公司因为参与保证保险,损失惨重。在欧洲,很多的保险公司因为做了融资担保的业务,最终倒闭很多。所以监管部门不应该支持保险公司也不应该继续承做和开发融资性的保证保险业务。
  3、意见缺少证监会和税务总局的参与
  供应链金融这几年除了受到传统金融机构例如银行等机构的青睐,供应链金融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的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供应链金融产品募集资金,规模不断扩大,受到了广大投资人的喜好。未来,资本市场将是供应链金融非常重要的资金渠道来源。所以主管资本市场的证监会并没有参与本次意见的制定和发布,是不完美的,是欠缺的,相信证监会参与的供应链金融未来会更好。这次的参与部门还缺少税务总局,供应链金融中最大的产品应收账款融资,主要是通过保理公司承做,但是保理公司的差额征税一直没有解决,重复征税加重了保理公司的负担也提高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还有供应链金融代理采购和代理分销过程中税负的问题、虚开发票的问题、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网络货运税务等问题,供应链的链条长、环节多,我们国家又是一个税负高的国家,所以非常有必要让税务总局参与供应链金融中来,和其他主管部门一起协同,共同保障产业链的稳定,降低供应链的成本。
  4、金融为产业链供应链,产业链供应链也为金融
  意见中明确供应链金融的目标是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提高供应链运营效率、降低企业成本、提升产业链各方价值。产业链供应链是供应链金融的基础。这些都没有错。但是我们不要忘记,金融机构也是企业,也是要追求利润的。金融机构在供应链金融中受益才能调动金融机构参与供应链金融的积极性。我们不能只提金融为供应链提供价值,也要提供应链为金融机构提供什么价值。只有产业链和金融市场都受益,各方主体才能深度参与供应链金融,供应链金融才能长久,才能持续。
  5、核心企业自营供应链金融的问题
  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核心企业不得一边故意占用上下游企业账款,一边通过关联机构提供应收账款融资赚取利息。现在核心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确实是延长原来的账期,然后自己成立保理公司,对接金融市场挣取息差。核心企业做供应链金融延长账期是因为核心企业把与其上游供应商的不定期付款的商业信用转为刚性兑付金融信用,造成了核心企业流动性风险,所以通过延长一段时间账期解决自身的流动性风险问题,特别有一些核心企业的下游回款也是非常不稳定。核心企业选择一边延长账期一边通过保理公司挣息差还是只挣息差或者只延长账期本质是一回事,就是供应商承担成本的问题。核心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提供了核心企业成本和增加了核心企业的风险,所以挣取合理的利润可以的。如果过度挤压核心企业参与供应链金融的利润,会造成核心企业参与供应链金融的积极性不强,没有了核心企业,其上下游企业融资就更难更贵了。监管部门应该用市场化的方法来调动核心企业参与供应链金融的积极性,而不是用行政的手段限制核心企业合理的利润。监管部门考核核心企业供应链金融价值的标准应该是核心企业上下游企业有核心企业供应链金融和没有核心企业供应链金融,融资可获得性、融资效率、融资成本、融资便捷性的差异。
  6、监管部门对应付账款流转认识有偏差
  基于核心企业的电子应付账款流转,可以拆分可以流转可以融资,使核心企业的信用不仅可以流转到一级供应商,还能流转到N级供应商,使所有核心企业的供应商只要愿意使用核心企业信用业,都可以享受到融资,并可以获得核心企业同样的融资成本、融资效率。虽然这个模式是照坊了商业汇票的逻辑,但是可以拆分的问题确实解决了当时商业汇票的痛点(票据法规定票据不能部分背书让),因为电子应付账款拆分的创新,才激发了央行和票交所才推出了供应链票据(供应链票据并不是拆分票据,而是可以批量开具转让一元票据)。电子应付账款其实就是电子应收账款,应收账款不管在《民法典》还是会计准则等规定里都是合法的大家都可以接受的资产。不能因为现在没有监管就否定它的价值。没有监管这也并不是应付账款流转平台的错,是监管部门不想管造成的。我们建议在央行的指导下,可以在票交所、人行征信中心、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建立电子应收账款流转平台,把市场上所有的电子应收账款集中在这个平台进行登记、流转等。这个案例可以参照日本的《电子记录债权法》,日本的电子债权就是由日本的银行业协会进行集中登记管理的。监管部门也不要妄想用票据完全取代应收账款,两个工具一定是并行发展的。每个工具都有每个工具的优势和不足,不可能用一种工具解决所有的问题。应付账款流转平台并没有限定融资服务方,都是不断的对接各种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不断降低融资成本。大家普遍采取保理公司的模式是做资产归集和解决账户的问题。如果监管部门想所有的金融机构都能平等的参与这个市场,国家就建立一个应收账款交易平台,来个竞价,谁给的价格低谁就参与或者直接参与资本市场。至于说限定融资服务商会压榨供应商的问题,这个平台一般都是核心企业自己建立的,核心企业占主导权,没有核心企业谁也参与不了,核心企业也没有必要去限定服务商,基本都是开放的模式。
   03、结尾
   这次意见的出台虽然是由人民银行牵头,多少带有人行的特征,但是也基本继承了银保监会等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对核心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的监管思路。从这几年监管部门出台的文件看,监管部门是不支持核心企业自营供应链金融,他们希望核心企业成为服务商,开放数据和平台,对接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随着国家对供应链金融监管的不断深入,核心企业供应链金融也要面临转型了!
   这次八个部门一起出台供应链金融的意见,也证明了供应链金融受到了国家的重视,并委以通过稳定产业链和供应链达到支持国家战略布局的高度。监管部门应该以市场化的手段为主,调动各方主体深度参与供应链金融,适度行政管理调节为辅,供应链金融一定会在祖国的大地遍地开花,供应链金融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一定会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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